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
壹、依據:
二、教育部100年9月16日臺軍(二)字第1000151541號函修正「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」辦理。
貳、目的:
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,對兩造當事人、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,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,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,特訂定本執行計畫。
參、實施對象:本校學生。
肆、執行策略(三級預防):
一、一級預防(教育宣導):
著重於學生法治、品德、人權、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,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,透過完善宣導教材、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,分層強化行政人員、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。
二、二級預防(發現處置):
成立校內「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」,並與轄區警方完成簽訂「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」,強化警政支援網絡;擴大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,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;如遭遇糾紛事件,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,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(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1),循「發現」、「處理」、「追蹤」三階段積極處理。
三、三級預防(輔導介入):
啟動輔導機制,積極介入霸凌、受凌及旁觀學生輔導,必要時結合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,務求長期追蹤觀察,導正學生偏差行為。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,如屬情節嚴重個案,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,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,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。
伍、執行要項:
一、教育宣導:
(一)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、品德教育、人權教育、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,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。
1.編製相關參考及宣導資料,以利教育實施。
2.將學生法治教育、品德教育、人權教育、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社會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,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。
3.結合民間、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,深化學生法治教育、品德教育、人權教育、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。
4.辦理教師法治教育、品德教育、人權教育、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,增強教師知能。
5.運用法治教育人才庫,辦理相關研習遴聘參考(請參閱法務部全球資訊網-法務資料庫-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)。
(二)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「友善校園週」,並規劃辦理以反黑、反毒及反霸凌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。
(三)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、導師會議(研習)或教師進修時間,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,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辦識能力。
(四)成立常設性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,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成員包含導師、學務人員、輔導人員、家長,或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、性平委員或少年隊人員等,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。
(五)辦理志工招募及研習,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。
(六)配合教育局辦理各項研習、評鑑、優良選拔及學生才藝競賽等活動。
(七)結合家長會、學校日等時機加強學生家長對校園霸凌防制權利與義務之認知。
(八)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,共同協防不法情事,維護學生校外安全。
二、發現處置:
(一)設立反霸凌投訴電話,指定專人處理,受理反映校園霸凌事件,並立即列管處理。
(二)每年4月辦理乙次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,每年10月辦理乙次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,施測統計資料於5月、11月之第一週內免備文逕送教育局,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,填具個案輔導紀錄表詳予輔導,並紀錄備查。
(三)設置投訴信箱,及校園反霸凌網頁,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,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(令),遇有投訴,由專人處置及輔導。
(四)發現疑似霸凌行為,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,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;如確認為霸凌個案者,依規定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。
(五)訓輔人員、教師,遇霸凌個案時,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處。
三、輔導介入:
(一)本市法律諮詢專線為02-27256168(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處法律諮詢櫃檯),可提供相關法律諮詢。
(二)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,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,符合霸凌要件,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,立即成立輔導小組,成員包括導師、學務人員、輔導人員、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、性平委員或少年隊等加強輔導,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、受凌者、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,明列輔導內容、分工、期程(以3個月為1個輔導期)等,並將紀錄留校備查。
(三)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,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,或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。
(四)經學校輔導評估後,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,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;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,定期追蹤輔導情形,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社政單位,協助輔導或安置。
陸、考評:
主動發覺校園霸凌事件,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,教育局將核予適當之獎勵,並得視情形予公開表揚;凡有違反本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應予通報之事實者,得依本法第61條處分;亦即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24小時內通報處理者,將對當事人、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之規定處分。
柒、本計畫經校長簽核後實施,若有修正時亦同。
詳情請參閱附件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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